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》第二十七條和《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鑒于羅雄工作變動,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:接受羅雄辭去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的請求,報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備案。 責任編輯:葉著 10 關鍵詞 羅雄 寧德市